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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试点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市国税函[1995]80号
法规类型 100108 所属行业 121
有效与否 陕西 发布日期 1995-12-18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试点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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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5-12-1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从95年度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进行改革试点。

    为了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我市实际情况拟定一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目的随着新的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和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必须相应进行改革。通过改革,逐步建立起纳税人自核自缴、自行申报、税务机关严格稽查的新格局。

    增强纳税人严格执行税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自觉性,强化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明确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

    二、改革试点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先试点、后扩大、稳步推进、逐步铺开、积极稳妥进行”的要求,市局决定先在市国税一分局所管辖企业进行改革试点。其他单位所管辖企业仍按传统的汇缴办法进行9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待改革试点总结出经验,摸索出规律后,再逐步扩大改革面。

    三、实施办法根据国家局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转移主体、明确责任、做好服务、强化检查的改革要求,对于列入试点的企业,要一改过去汇算清缴的传统做法,实行规范化管理。

    具体办法为:税务机关要对试点企业进行培训辅导。要通过各种形式向纳税人提供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 等文件和介绍税款计算、申报表填写等纳税实务知识的纳税指南等。各试点企业应在规定的申报期内(96年2月15日)依据现行税法和有关税收规定自行进行纳税调整并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和年终应补(退)缴的税额,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自行申报纳税。对不按期汇缴申报的,税务机关应依法处罚。

    试点企业按规定期限结束汇缴申报后,税务机关应深入企业进行稽查。稽查的主要对象是企业税前扣除项目及年度缴纳所得税情况。对申报不实的,应依法对其进行补税罚款,以促使纳税人严格执行税法和履行纳税义务。

    四、几点要求

    1、试点企业的95年度所得税稽查工作应于1996年4月底以前结束。

    2、分局应将试点企业稽查情况以书面形式于96年5月25日前上报市局。

    3、具体实施办法由分局自行确定,报市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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