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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坚决制止以期货交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通知[失效](2003.11.20)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证监期字[1997]41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7-11-12

关于坚决制止以期货交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通知[失效](200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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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7-11-12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近来,个别省市出现了一些以从事期货交易为名进行高息非法集资的现象,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隐患极大。这类非法活动如不及时制止,势必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社会稳定大局。为严厉打击以期货交易为名高息非法集资的活动,维护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证管办(证监会)要会同当地人民银行对本地区以期货交易为名从事非法集资的活动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一经查实,立即责令进行上述非法集资活动的机构停止非法集资,并限期清退所有非法集资款项。各地证管办(证监会)要切实做好善后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二、对涉及上述非法集资活动的期货经纪机构,各地证管办(证监会)要在授权范围内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上报我会,由我会取消其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并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于严重扰乱金融秩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各地证管办(证监会)要在年底前,将查处以期货交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情况向我会作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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