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75 | 发文文号 | 税总发〔2015〕45号 |
法规类型 | 106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15-04-02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另外,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第十五条规定,取消“车辆购置税完税车辆不予登记的退税审核”。
各单位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决定,全面落实取消税务行政审批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各单位应及时修改涉及取消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相关规定、表证单书和征管流程,明确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措施及其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
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涉税13项)
2.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项)
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