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属各厅、局、委、办: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财政部(88)财税字第255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一并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