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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印发<江苏省电力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宁国税所发[1998]252号
法规类型 100108 所属行业 122
有效与否 江苏 发布日期 1998-12-28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印发<江苏省电力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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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8-12-2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印发<江苏省电力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南京市国税局鼓楼分局应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办理省电力公司的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并为其出具下一级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

    二、南京市供电局所属成员企业的纳税情况反馈单,亦由鼓楼分局为其出具,并由市供电局送达各县供电局,各县供电局应在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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