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稽查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桂地税发[1997]160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广西 发布日期 1997-07-27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稽查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1997-07-27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审理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稽查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税务稽查工作,保证税务处理决定的合法、公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立案稽查的税务违法案件的审理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县以上地方税务稽查分局的审理科、股,负责日常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对情况复杂的大案、要案以及下级定案有困难的疑难案件的复核审查。

    第四条 税务稽查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范围是:全面审核各种证据,弄清案件全部事实真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 ,准确地认定案情,审核稽查部门对被查对象认定的违法性质是否准确,是否给予处罚以及对其处理是否恰当,有无从轻、减轻、从重、加重的情节等。

    第五条 凡立案查处所偷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税务违法案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审理。

    各地、市、县税务机关具体审理权限的划分,由各地、市地方税务局自行制定划分办法,并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六条 提交审理的税务稽查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 件;(一)经过立案并已稽查终结;(二)有关证据材料已按法定程序取证完毕;(三)应有税务处理决定的建议和意见;(四)处理决定所依据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 条 款的出处或复印件。

    第七条 审理人员根据《税务稽查报告》及所有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资料,对如下内容进行确认:

    (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l、认定的主要违法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责任、原因等是否清楚;2、有关证据是否齐全、真实;3、有关数据的计算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二)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 是否得当:

    1、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 条 款的适用范围是否准确、得当。

    2、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 是否有效。

    (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1、调查取证的证据材料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2、应办理的有关手续是否按规定办理。

    (四)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

    1、对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2、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恰当,是否超越处理权限。

    第八条 在审理中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手续不全等情况,应当通知稽查人员予以增补。对于大案、要案或者疑难案件定案有困难的,应当按权限范围报经上级税务机关审理后定案。

    第九条 审理结束时,审理人员应当根据审理情况提出综合性审理意见,制作《审理报告》和《税务处理决定书》或者《税务稽查结论》,审理部门应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同意《税务稽查报告》经过审理认定《税务稽查报告》正确,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运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 得当,符合法定程序,处理意见得当,审理人员应区别稽查中有无发现问题,根据《税务稽查报告》和审理情况分别制作《审理报告》和《税务处理决定书》或者《税务稽查结论》,报经批准后执行。

    (二)补正《税务稽查报告》经过审理认定实施稽查行为有程序上不足的,实施稽查人员应予补正。程序上不足主要指两种情形:第一,形式上欠缺,即稽查行为内容上是合法、适当的,但表达形式上有缺陷;第二,程序上的欠缺,即稽查行为内容合法、适当,但在程序上有缺陷。

    稽查人员补正程序不足后,审理人员应当根据补正后的《税务稽查报告》和审理情况,区别稽查中有无发现问题,分别制作《审理报告》和《税务处理决定书》或者(税务稽查结论》,报经批准后执行。

    (三)不同意(税务稽查报告)

    经过审理认定原《税务稽查报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不同意:1、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2、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 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4、处理意见不当。

    (四)对不同意的《税务稽查报告》可作如下处理:

    1、补正或重新稽查。根据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明确提出要求补充和纠正的事项,责成稽查人员作补充或重新稽查,待补充或重新稽查完毕后,再重新审理。

    2、另行安排稽查。根据审理中发现的问题,需要另行安排稽查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由于案情复杂,稽查力量不足或稽查人员能力水平所限无力完成案件查处任务的;二是由于稽查人员徇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而出现案件查处不合法、不公正现象的。

    3、另行提出处理意见。经过审理认定原《税务稽查报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审理人员应当另行提出处理意见:(1)适用法律;法规、规章 错误;(2)处理意见不当;(3)数据计算错误。

    审理完毕,审理人员根据《税务稽查报告》所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审理报告》和《税务处理决定书》,报经批准后执行。

    (五)构成犯罪案件的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税收违法行为,审理部门应当在执行税务处理决定后,制作《税务案件移送书》报经批准后,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条 案件审理完毕,凡拟定进行税务行政处罚且处罚金额达到听证程序规定金额的,审理人员在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之前,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发的《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规定,向当事人送《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程序实施完毕后,再制作《税务处理决定通知书》报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审理人员接到稽查人员提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十日内审理完毕。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一)稽查人员增补证据等资料时间;(二)就有关政策问题书面请示上级时间;(三)重大案件报经上级税务机关审理定案时间。

    第十二条 审理期间从期间开始的第二日起算,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后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1997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几种主要审理文书的制作

    (一)《审理报告》的格式为:(见附表一)

    1、《审理报告》的制作要求:审理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为基本情况,要依次写明案件编号等各有关事项;第二部分为审理结论,填写结论意见,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税务稽查报告同意与否的确认;二是如不同意税务报告,应说明原因、理由,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等,第三部分为局长批示,应对审理结论作出明确批示。

    《审理报告》呈报时应附《税务稽查报告》及证据资料等案卷。

    (二)《税务处理决定书》的使用说明

    1、《税务处理决定书》的格式为:(见附表二)

    2、《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制作要求

    (1)《税务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如下内容:①被处理对象名称;②查结的违法事实及违法所属时间;③处理依据;④处理决定;⑤告知申请复议权或者诉讼权;⑥作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⑦作出处理决定日期;⑧该处理决定文号,⑨如果有附件,应当载明附件名称及数量。

    《税务处理决定书》所提到的处理依据,必须是税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并应当注明文件名称、文号和有关条 款。

    (2)"----"横线处填写被查对象名称(姓名)。

    (三)"税务稽查结论"的使用说明1、《税务稽查结论》的格式(见附表三)

    2、《税务稽查结论》的使用说明。

    (1)《税务稽查结论》适用于未经立案实施税务稽查且稽查完毕未发现问题的案件,《税务稽查结论》由稽查人员制作,一式两份,报经批准后,一份税务机关存档,一份交被查对象。

    (2)本结论正文部分应包括如下内容:①稽查实施时间②稽查该被查对象有关税收问题的所属期间;③稽查范围及该被查对象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④结论意见(3)台头"---- -(纳税人识别号)"横线处填写被查对象名称(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内填写该被查对象的税务代码。

    (四)《税务案件移送书》的使用说明

    1、《税务案件移送书》的格式为:(见附表四)

    2、《税务案件移送书》的制作要求:

    (1)各类税务违法案件,经过审理对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移送时,应制作《税务案件移送书》,经批准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移送司法机关。

    (2)《税务案件移送书》为左右联订本式,由审理部门按移送书和存根分别填写。

    (3)移送书抬书----横线处填写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名称。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