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供销社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皖地税政二字[1996]242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8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安徽 | 发布日期 | 1996-06-27 |
各行署、市、县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5)5号>《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和省委(皖发<96>6号)《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更好地支持供销社发展,使其在为农业服务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现就有关地方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层供销社,如农技推广站、种子站、庄稼医院、以及专业合作社等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所取得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二、对国务院确定的我省金寨、霍山、岳西、颍上、潜山、太湖、寿县、临泉、阜南、宿松、枞阳、舒城、利辛、无为、长丰、霍邱、六安等十七个县(市)供销社新办的企业,从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三、县以下各级供销社及其直属企业自身用于生产经营的建设投资(含技术改造)项目,经县以上地税机关审查核实后,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四、供销社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经地税机关审查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五、对供销社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商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饮食业、仓储业等,经地税机关审查批准后,自开业之日起,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六、县以下各级供销社及其直属企业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经审查批准,自投产之日起,新增利润部门免征所得税三年。
七、供销社企业,凡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也予免收水利建设基金。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