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执行用药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京卫公字[1997]19号 | |
法规类型 | 101100 | 所属行业 | 116 |
有效与否 | 北京 | 发布日期 | 1997-10-16 |
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公费医疗办公室,各大专院校,各医疗单位:
根据市卫生局、劳动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的通知》(京卫公字[1997]15号)及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中特殊药品个人负担比例的通知》(京卫公字[1997]18号)有关精神,特制定如下规定,望遵照执行。
一、《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中“需个人部分负担”的特殊药品,老红军、离休干部、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不与个人挂钩,医疗照顾人员暂不与个人挂钩。
二、老红军、离休干部和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对治疗中需要《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以外的治疗必需的特殊用药,按管理权限采取特殊情况特殊审批的办法酌情给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