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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寒边境地区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国税函发[1996]399号
法规类型 100109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6-06-3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寒边境地区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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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6-06-30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高寒边境地区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应否扣除的请示》(黑地税发[1996]第09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工作在高寒地区的职工,其工作、生活条件非常艰苦,为了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国务院批准发放了高寒边境地区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职工个人取得的此项津贴不属于免税所得。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此处所述“政府特殊津贴”是国家对为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颁发的一项特定津贴,并非泛指国务院批准发给的其他各项补贴、津贴。此处所述“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目前仅限于中国科学院和工程院院士津贴。你局来文中反映的高寒边境地区津贴,国务院没有明确免税。因此,对职工个人取得的此项津贴应全额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望你局接此复文后,认真做好对有关各方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以保证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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