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种子、种畜、鱼种和非盈利性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署税[1997]31号
法规类型 100100 所属行业 12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6-12-18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种子、种畜、鱼种和非盈利性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1996-12-1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30号)规定,1997年底以前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为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加强监管,经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现将有关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一、免税范围

    免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品种范围详见附件一,军队(含武警)、公安、海关部门进口的警犬、缉毒犬也准予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免税手续

    按规定,免税进口种子、种畜(含工作犬)的单位,需事先向主管部门提出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汇总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经审批同意进口的,方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1.进口附件一(附件二列名品种除外)免税范围的品种,进口单位应持凭主管部门的审批证明到海关总署关税司申请办理有关手续。进口地海关凭总署通知单(详见附件四)和主管部门审批证明予以免税放行。

    2.凡进口附件二(带*号的为本次文件新增加的品种)的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等,主管部门(农业部、林业部)应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范围内办理审批手续,进口单位应持凭加盖主管部门审批专用章的审批证明(格式详见附件三)报关,进口地海关凭审批证明免税放行。

    三、免税进口的种子、种畜等品种的用途,只限于农、林、牧、渔生产和科研,对移作他用的应照章征税。

    四、请各关严格按规定执行,不符合本规定审批程序和超出品种范围进口的应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本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所发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