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财会字(1995)22号“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