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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对《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办理停复业登记的公告》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法规类型 101103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广东 发布日期 2014-05-21

关于对《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办理停复业登记的公告》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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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05-2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尊敬的纳税人:

为提高办税服务效率,确保您方便、快捷的办理停复业登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实现停复业登记即时办结”的要求,我局草拟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办理停复业登记的公告》(含附件《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及其公告解读,现在网站予以发布公开征求意见,如您有意见和建议,请于5月26日前发送邮件至yangq3@szgs.gov.cn.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5月20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办理停复业登记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现将个体工商户办理停业、复业登记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停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发生停业的上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岗申报办理停业登记,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一式两份,详见附件)。

对符合规定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岗应即时办结,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

二、复业登记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岗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对符合规定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岗应即时办结。

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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