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云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云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五部委局《关于确定“十五”期间第一批全国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show_icon= |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云族联发[2002]28号 | |
| 法规类型 | 109100 | 所属行业 | 122 |
| 有效与否 | 云南 | 发布日期 | 2002-12-24 |
各地州市民委(民宗局)、经贸委、财政局、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民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十五”期间第一批全国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民委发[2002]90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好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指导、督促各定点生产企业切实做好民族用品的生产供应工作。
附件:国家民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十五”期间第一批全国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