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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沪地税所二[2002]24号
法规类型 100109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上海 发布日期 2002-10-27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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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2-10-27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区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过去本市执行的政策规定与国税总局的文件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国税总局的文件规定为准。

    各区县局必须在2003年2月底前,将2002年度对个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情况,以及贯彻国税总局文件精神的情况一并报告市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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