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沪税流[2001]72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2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上海 | 发布日期 | 2001-03-11 |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2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1年2月26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一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