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的通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津国税流[1999]11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0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天津 | 发布日期 | 1999-03-29 |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