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当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国税函发[1995]065号
法规类型 100102 所属行业 120
有效与否 山西 发布日期 1995-02-16

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当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null

发布日期:1995-02-16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晋地税营字[1994]第19号)收悉。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农村兴办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将其自有的资本金,吸收的股金及其他资金投放给入会会员或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属于营业税税目注释中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因此,不论是在其规定范围内的自我服务,还是超出规定范围的服务,都应当就其所收资金占用费或利息收入的全额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此复。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