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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国税发[2000]070号
法规类型 100102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0-04-2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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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0-04-23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据部分地区反映,按照(国税发[19984号)和(国税函[1998797号)的规定,对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转让收入,应自199411起征收营业税。但对外国企业1993年底以前与我国境内单位签订的转让无形资产合同,延至1994年以后取得的转让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不甚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外国企业1993年底以前与我国境内单位签订的转让无形资产合同,所取得的转让无形资产收入,无论何时取得,均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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