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降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新国税函[2001]393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2 | 所属行业 | 109 |
有效与否 | 新疆 | 发布日期 | 2001-10-30 |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163号)称:
为缓解农村信用社的困难,支持农村信用社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1年10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减按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营业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0号)同时废止。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