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关于印发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颁布单位 103 发文文号 财综〔2020〕57号
法规类型 106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20-12-19

关于印发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2020-12-1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国务院各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2号)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录》规定了可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范围。对纳入《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可按规定逐步实施购买服务,同时要避免出现一方面部门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部门及所属相关事业单位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

  二、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不得将已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财政部已批复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继续执行。财政部已反馈意见、但尚未批复的部门指导性目录建议,参照《目录》调整并报财政部备案后执行。

  四、未向财政部报送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建议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在《目录》范围内编制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报财政部备案,编制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酌情增加第四级目录。

  五、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在采购环节应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有关品目填报政府采购计划、选取评审专家和进行信息统计。

  附件: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财  政  部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下载:

· 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xls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