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过渡费”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川地税发[1995]87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2 | 所属行业 | 106 |
有效与否 | 四川 | 发布日期 | 1995-07-23 |
一、根据现行营业税法规,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劳务活动收入,属交通运输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因此,对“过渡费”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过去规定与本批复不一致的,按本批复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