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湖南省财政厅对江永县人民政府请示开征糖料蔗、果蔗、槟榔芋农业特产税的复函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湘财农税字[1994]294号 | |
法规类型 | 100115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湖南 | 发布日期 | 1993-12-31 |
江永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开征糖料蔗、果蔗、槟榔芋农业特产税的请示》已由省人民政府转来我厅,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从1994年1月1日起开征糖料蔗、果蔗农业特产税。其中:糖料蔗农业特产税在收购环节向收购者征收,税率为5%;果蔗农业特产税在生产环节向生产者征收,税率为8%。
二、对槟榔芋暂不征收农业特产税。
三、全省其他县(市)同类产品比照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