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国税函发[1998]164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0 | 所属行业 | 122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8-03-22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02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通知》中所列货物按11%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通知》中所列货物仍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请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严格按上述规定办理退税审核。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