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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四川石油管理局天然气价差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川国税函[1998]321号
法规类型 100100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四川 发布日期 1998-10-08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四川石油管理局天然气价差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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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8-10-0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四川石油管理局:

    你局《关于天然气政策性价差税务问题的请示》(川油财发[1998]85号)收悉,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1994年5月至1996年3月期间,由于我省天然气价格的制定标准低于国家的统一标准,你局销售天然气时按照国家制定的价格向用户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申报缴纳增值税时是按照用户依据四川省的天然气价格实际支付的气款计算并缴纳税款的,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对这部分目前尚未收回的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差挂帐收入增值税,应进行清理核实后立即按规定补交入库。

    二、考虑这部分价差挂帐是由于我省与国家天然气价格制定标准不一致而形成的政策性价差以及气款确实难以收回的情况,同意你局对购气单位按差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冲减这部分收入,同时购气单位应将红字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从其进项税额中扣减。具体操作办法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0号)第十二条的要求执行。

    三、在上述第二条办法的操作执行当中,如果购气单位已经发生倒闭、破产、注销等情况而使红字专用发票没有开具对象的,对这部分不能从购气单位的进项税额中转出的增值税税额,应由你局补交入库。

    四、红字专用发票的开具及购气单位进项税额的扣减工作应在今年底以前结束,在此之前,由你局先行缴纳价差部分增值税税额。在相对应的挂帐价差增值税税额未转出并入库之前,你局先行缴纳的价差部分增值税税额不得从下期销项税额中冲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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