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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北电力集团管理费税前列支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国税函发[1995]616号
法规类型 100108 所属行业 122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5-12-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北电力集团管理费税前列支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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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5-12-03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接中国华北电力集团管理费收取标准的请示,经研究批复如下:从1995年起,中国华北电力集团向所成员企业中国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山西省电力公司、河北省电力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公司按销售收入0.2%标准提取的管理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超过标准提取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四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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