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北电力集团管理费税前列支问题的批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国税函发[1995]616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8 | 所属行业 | 122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5-12-03 |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接中国华北电力集团管理费收取标准的请示,经研究批复如下:从1995年起,中国华北电力集团向所成员企业中国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山西省电力公司、河北省电力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公司按销售收入0.2%标准提取的管理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超过标准提取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