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1]442号
法规类型 100100 所属行业 120
有效与否 安徽 发布日期 2001-08-26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2001-08-26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3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2000年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销售的国产豆粕,以及在此期间定货并进口的豆粕,凭有效凭证,继续免征增值税,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予以退还。

    二、自2000年10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豆粕,一律按“饲料”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