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皖国税函[2001]442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0 | 所属行业 | 120 |
有效与否 | 安徽 | 发布日期 | 2001-08-26 |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3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2000年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销售的国产豆粕,以及在此期间定货并进口的豆粕,凭有效凭证,继续免征增值税,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予以退还。
二、自2000年10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豆粕,一律按“饲料”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