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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来华广告代理费标准问题的答复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工商广字[1992]第307号
法规类型 工商法规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2-09-1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来华广告代理费标准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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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2-09-1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外商来华广告代理费标准的请示》(粤工商函〔1992〕25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广告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承办外商来华广告付给外商的代理费为广告费的15%;国内广告经营单位再代理的代理费仍为15%,其计算方式为,从付给外商代理费后的广告费中支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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