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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政策性银行营业税、所得税缴纳及财政返还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内财税字[1995]809号
法规类型 100102 所属行业 109
有效与否 内蒙古 发布日期 1995-10-22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政策性银行营业税、所得税缴纳及财政返还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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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5-10-22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处(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管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政策性银行营业税、所得税缴纳及财政返还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国家政策性银行已缴纳的所得税的返还,原则上按照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税务局、人民银行内蒙分行(94)内财预字第412号文件办理。

    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及其以下机构缴纳的营业税,统一由内蒙分行集中缴纳,并由内蒙分行向内蒙财政厅提出退税申请,同时附原始纳税凭证及复印件,经财政厅核准后,在一个月内开具“收入退还书”,从自治区级地方金库中退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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