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三个文件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88]湘税二字第616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5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湖南 | 发布日期 | 1988-12-26 |
各地、州、市、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025号《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88]国税地字第028号《关于对金融系统营业帐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和[88]国税地字第030号《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国营、集体、个人发放的工商营业执照的副本,对外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应贴花完税。
2.凡适用于集体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自有流动资金主要包括上级拨入的、税后利润中补充的,职工入股以及社会集资入股的流动资金。
3.凡记载资金的帐簿已贴花完税的,在重新启用新帐时资金又没有增加的,只需加盖戳记表明已征印花税。
4.凡从事生产经营的军工企业,无论是生产军用品还是民用品,一律要按规定交纳印花税。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