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简报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55 | 发文文号 | 苏政办发〔2013〕192号 |
法规类型 | 行政法规 | 所属行业 | 118 |
有效与否 | 江苏 | 发布日期 | 2013-12-19 |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简报的若干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的若干规定
为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切实精简会议,进一步改进会风,努力提高行政效能,现作如下规定。
一、坚持创新政府工作方法,提倡少开会多调研
省政府领导以及各级、各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精简各类会议,在改进工作作风、创新工作方法上下功夫。尽量减少开会,统筹安排好工作,集中时间和精力,到困难多矛盾多的地区、到各行各业工作一线去,充分听取基层和群众意见,注重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加强对工作落实的具体指导。
二、坚持统筹安排注重效果,着力开好全体会议
加大政府会议统筹协调力度,对确定召开的会议要在充分准备基础上,进一步简化会议程序,坚持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重在解决实际问题。完善省政府全体会议召开方式,原则上全体会议在每年的4月、7月、10月下旬召开,会前由省政府办公厅充分征求各分管领导的意见,汇总各分管领域需要部署的重点工作,由省政府主要领导对工作作全面部署。
三、坚持严格会议审批程序,大力减少会议数量
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必须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对关联度比较高的全省性工作会议,能合并召开的尽可能合并召开。省级机关部门召开会议,规格和范围可参照国家部委召开对应内容会议的相关标准办理。省政府分管领导不出席省级机关部门单位(含条线、系统)召开的年度工作会议。省政府各议事协调机构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须经省政府办公厅审核报批,参会对象不要超出各议事协调机构工作范围。
四、坚持方便基层方便部门,提前做好会议安排
相对固定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的召开时间,省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至3次,原则上安排在周三召开,省长办公会议一般安排在常务会议结束后召开,便于省政府领导同志、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做好工作安排及汇报准备。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按规定提前发出通知,并尽量避免在同一天同时召开2个及以上要求市、县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五、坚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合理确定会议形式
充分发挥电视电话会议的作用,切实降低会议成本。对国务院直接开到市、县的电视电话会议,如确需贯彻落实的,原则上在国务院会议结束后接着召开全省电视电话会议部署,不再另行召开会议。省政府及各部门、单位召开的会期半天、非涉密的工作会议,如没有重要研究事项、不需当面交换意见的,尽可能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不集中开会。
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简报的若干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根据中办发〔2012〕16号、苏办发〔2012〕38号和苏办发〔2013〕61号文件精神,以及《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精简文件和简报作出如下规定。
一、切实控制发文数量
除涉及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政策意见和相关奖惩、任免、请示、报告等重要事项外,原则上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
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未提出制定具体贯彻意见要求的,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原则上不下发贯彻文件;确需发文贯彻的,发文规格原则上与上级文件相对应,不简单照抄照搬,重点明确具体贯彻措施。
严格控制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确因工作需要成立议事协调机构的,通过会议纪要明确;调整议事协调机构,由议事协调机构或其办公室行文。议事协调机构一般不对外行文,确需发文的要严格控制,不得向市、县(市、区)政府发布指示性公文。
属于省有关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一律由部门发文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转发或印发。
二、切实改进发文形式
对于一些阶段性专项工作安排的非普发性文件(如专项活动工作方案等),因涉及部门少、时效性短,原则上以电报形式发出;国家有关部委征求意见反馈的函,原则上以电报形式发出。
《江苏政办通报》原则上只印发省长、副省长在省政府重要会议活动上的讲话。省政府领导在分管范围内一般性讲话可以公开的,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发布。
对于一些全省性专项工作会议通知,能以省政府办公厅便笺形式发出的,以省政府办公厅便笺形式发出(包括会议更改通知和补充通知)。对一些小型会议(如协调会、座谈会等),由承办会议的处室负责通知,不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会议通知。
三、切实规范发文程序
强化文件审核,认真把好文件的政策关、文字关、格式关和程序关,认真审核发文理由和行文依据。涉及有关地区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对一些重要的政策性文件,须由法制、审计等部门进行审核。
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分管副省长对涉及分管范围的发文,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从紧把握,从严把关,力求少发文、发短文。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发出的各类文件,严格按照《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要求,切实履行审签手续。
四、切实减少各类简报
《信息简报》《领导批示与反馈》《江苏政务督查》为省政府领导提供决策参考服务的简报,压缩分送范围。反映条线工作动态的有关简报,通过内部办公网络发布,不再印发纸质简报。同时,停办、合并有关简报。各地、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简报一律履行备案审批手续,所报送的简报须由本地、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经授权的分管负责同志签批并按规定报送。
五、切实提高公文质量
文件既要体现中央精神和领导意图,又要结合省情实际,切实提高文件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切实改进文风,力戒空话套话,做到主题鲜明、重点突出,确保文件权威。简报要突出重要动态、重要措施、重要意见和建议等内容,提高信息含量、参阅价值和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