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税局、安徽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皖财税法[2003]172号 | |
| 法规类型 | 109100 | 所属行业 | 124 |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03-02-11 |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分别由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经调查测算后,分别另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