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扩大农业大灾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苏财金〔2019〕108号 | |
法规类型 | 行政法规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江苏 | 发布日期 | 2019-11-22 |
各有关市、县财政局,有关省属单位,有关保险机构:
根据《财政部关于扩大农业保险大灾试点范围的通知》(财金〔2019〕90号)精神,结合我省农业保险工作实际及前期试点情况,决定扩大我省农业大灾保险试点范围。在原有14个大灾试点县基础上,将南京市溧水区;徐州市铜山区、丰县、睢宁县、新沂市;常州市金坛区;南通市通州区、海安市、海门市;连云港市灌云县、灌南县;淮安市淮安区、淮阴区;盐城市盐都区、响水县、建湖县;扬州市邗江区、江都区、仪征市;镇江市句容市;宿迁市泗阳县,以及该21个试点县(区)范围内的省属农场纳入大灾保险试点范围。
具体保险方案、补贴政策及相关要求,按《财政部关于在粮食主产省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的通知》(财金〔2017〕43号)和《关于积极做好农业大灾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财金〔2017〕52号)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