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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界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概念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劳力字[1992]25号
法规类型 101103 所属行业 117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2-05-07

关于界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概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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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2-05-07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国务院1991年发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81号),现对该规定中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的概念界定如下:文艺工作者,系指专门从事表演艺术工作的人员。

    运动员,系指专门从事某项体育运动训练和参加比赛的人员。

    艺徒,系指在杂技、戏曲以及工艺美术等领域中,从师学艺的人员。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用后,用人单位应切实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促使他们在德、智、体诸方面健康成长,并应负责创造条件,保证少年、儿童依法按受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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