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界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概念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劳力字[1992]25号 | |
法规类型 | 101103 | 所属行业 | 117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2-05-07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国务院1991年发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81号),现对该规定中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的概念界定如下:文艺工作者,系指专门从事表演艺术工作的人员。
运动员,系指专门从事某项体育运动训练和参加比赛的人员。
艺徒,系指在杂技、戏曲以及工艺美术等领域中,从师学艺的人员。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用后,用人单位应切实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促使他们在德、智、体诸方面健康成长,并应负责创造条件,保证少年、儿童依法按受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