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不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苏财税[2003]49号 | |
| 法规类型 | 100103 | 所属行业 | 124 |
| 有效与否 | 江苏 | 发布日期 | 2003-07-24 |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花岗岩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调查测算,现决定我省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岩资源税仍维持现行税额标准,暂时不作调整。即石灰石仍按每吨2元,大理石和花岗岩仍按每立方米3元征收资源税,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