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国税函[2000]1037号 | |
法规类型 | 100115 | 所属行业 | 106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00-12-13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0〕16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合九铁路运输费用中的“铁路货物运费”和“代收国铁运费”,其性质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号)中列举的准予抵扣的运费项目相同。因此,对合九铁路的上述两项铁路运费,可列入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