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柜台发行工作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03 | 发文文号 | 财库〔2020〕49号 |
法规类型 | 106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柜台业务开办机构:
为进一步拓宽地方政府债券(以下称地方债)发行渠道,更好满足个人和中小机构投资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财库〔2020〕43号)和《财政部关于开展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工作的通知》(财库〔2019〕1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以下称柜台)发行地方债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地方债柜台发行工作的重要意义
地方债柜台发行是地方债发行渠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地方债发行管理,丰富投资者结构,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自2019年试点以来,柜台发行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进一步拓宽了地方债发行渠道,有效激发了社会投资活力,吸引了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地方建设和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满足了人民群众投资理财需求。当前国内经济面临复杂严峻形势,国际环境发生深刻变化,进一步全面推进地方债柜台发行对于做好“六保”工作,落实“六稳”任务,促进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地方债柜台发行工作,不断培育柜台发行市场,加强人员业务培训,做好市场调研和机构沟通,积极推进地方债柜台发行工作。
二、合理确定地方债柜台发行的品种、期限、频次和规模
(一)地方财政部门应当结合地方债项目收益、个人和中小机构投资特点、柜台市场需求等,科学合理确定地方债柜台发行的品种、期限、频次和规模。
(二)通过柜台发行的地方债以中短期为主,地方财政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情况,优先选择具有本地区特点、项目收益较高的债券,期限方面优先考虑安排5年期以下(含5年期)债券。
(三)地方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地方债柜台发行工作,原则上已开展过的地区2021年安排柜台发行应不少于两次,确保已建立起来的发行渠道持续畅通,未开展过的地区应至少安排一次。
(四)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与柜台业务开办机构的联系,充分了解投资者需求,合理确定地方债柜台发行规模。
三、及时报送和披露相关信息
(一)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于债券额度下达后及时向财政部报送地方债柜台发行计划,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报送下季度发行计划(具体到月份),包括债券类型、债券期限、当期柜台计划发行量、当期债券总量、发行时间等(见附件)。财政部将结合债券市场情况,按照“先备案先安排”的原则,统筹协调各地区分批开展,并及时将安排情况反馈地方财政部门。
(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在月度和季度地方债发行计划中披露柜台发行安排,并按规定及时公开债券发行相关信息,为投资者购买柜台地方债和市场宣传筹备等预留充足的时间。
(三)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在每期柜台发行结束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提交相关发行情况。
四、择优选取柜台业务承办机构
(一)地方债柜台发行前,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在本地区已取得柜台业务开办资质的地方债承销团成员范围内,按照“公开、自愿、择优”的原则,结合柜台业务开办机构报送的柜台地方债分销意愿,以前年度政府债券和政策性金融债分销数量、宣传推广途径、营业网点数量、电子银行(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开通情况等,选取柜台业务承办机构。
(二)地方债柜台发行前,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与柜台业务承办机构签署分销协议,明确地方债的柜台分销时间、分销方式、分销限额及未分销部分处理方式、对柜台业务承办机构实际分销比例的考核,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有关要求。地方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与承办机构确定分销协议的有效期。
(三)年度中,地方财政部门可以结合实际需要增加本地区地方债柜台业务承办机构,增补程序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五、加强地方债柜台发行宣传
(一)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地方债柜台发行宣传,柜台业务开办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符合条件的发行场所等,要创新宣传渠道和方式,积极配合做好宣传工作。
(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统一对外宣传口径,发行前向媒体和柜台业务承办机构等提供地方债柜台业务问题解读材料,督促配合宣传的相关机构在发行前、分销期等关键节点进行多渠道、多类型的广泛宣传。
(三)柜台业务承办机构应当统筹各方资源力量,抓好宣传营销、人员培训等关键环节,发行前应当充分开展市场调研,梳理摸排潜在客户,做好柜台地方债的客户资源储备。
六、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提供数据信息
柜台业务开办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场所等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及时收集市场信息和意见建议,加强协调配合,保障地方债柜台发行工作顺畅,如遇涉及地方债柜台发行的重大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加强地方债柜台报价监测,及时统计汇总柜台发行数据并报财政部门。
七、强化柜台业务开办机构相关职责
(一)柜台业务开办机构开展地方债柜台发行前,应当提前告知发行场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等配合开办业务。
(二)柜台业务开办机构应当不断提高营业网点柜台发售地方债的服务水平,研究完善便捷投资者通过柜台购买地方债的途径和流程。加强投资者教育,充分挖掘地方债价值属性,突出地方债安全系数高、投资起点低、交易灵活、收益稳健等特点,并结合柜台地方债可交易属性,提示投资者理性看待债券价格波动。
(三)发行结束后,柜台业务开办机构应当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相关规定,为投资者提供报价交易等服务,提高柜台市场流动性。
(四)柜台业务开办机构通过其营业网点或电子渠道销售地方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与地方债柜台发行相关的披露信息应当及时、完整、准确、有效地向投资者传递,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其他
地方债柜台发行的区域范围、定价方式、分销期安排、手续费率等相关事宜,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工作的通知》(财库〔2019〕11号)规定执行。
附件:地方政府债券柜台发行计划表
财 政 部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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