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保护“庆祝香港回归祖国”标志图案的通知[失效]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工商标字[1997]第130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24 | |
有效与否 | 香港 | 发布日期 | 1997-05-08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香港回归祖国是我们国家和民族的一件大事。届时,将举办一系列庆祝活动。“庆祝香港回归祖国”标志图案已由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向我局申报注册。现就该标志保护通知如下: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庆祝香港回归祖国”标志图案作为商标注册。
二、“庆祝香港回归祖国”标志图案主要用于举办的香港回归祖国庆祝活动和有关的纪念品上。任何单位或个人如需使用该标志图案,须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申请。未经批准,不得将与该标志图案相同或近似的图案用于商业性活动。
三、违反本通知第二项规定的,由当事人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禁止,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庆祝香港回归祖国”标志图案(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