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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保护“庆祝香港回归祖国”标志图案的通知[失效]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工商标字[1997]第130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香港 发布日期 1997-05-08

关于保护“庆祝香港回归祖国”标志图案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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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7-05-0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香港回归祖国是我们国家和民族的一件大事。届时,将举办一系列庆祝活动。“庆祝香港回归祖国”标志图案已由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向我局申报注册。现就该标志保护通知如下: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庆祝香港回归祖国”标志图案作为商标注册。

    二、“庆祝香港回归祖国”标志图案主要用于举办的香港回归祖国庆祝活动和有关的纪念品上。任何单位或个人如需使用该标志图案,须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申请。未经批准,不得将与该标志图案相同或近似的图案用于商业性活动。

    三、违反本通知第二项规定的,由当事人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禁止,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庆祝香港回归祖国”标志图案(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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