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淀粉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国税函发[1997]458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00 |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7-08-10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淀粉适用退税率的请示》(苏国税发[1997]371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44号)中有关淀粉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精神,对出口淀粉应列入“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范围,按17%的税率征税后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