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加强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京劳关发[1997]9号 | |
法规类型 | 109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北京 | 发布日期 | 1997-01-09 |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部《关于加强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6〕36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审查集体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关发〔1996〕105号)及以下意见,认真做好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以维护集体合同的严肃性。
一、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的国有、集体企业的集体合同如有涉及工资增长比例的内容,应经上级主管劳资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方可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二、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对没有参加任何一项社会保险的企业的集体合同不予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