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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将过期啤酒更换商标标贴、伪造生产日期认定问题的答复[失效]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工商公字[1995]第202号
法规类型 工商法规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5-07-30

关于将过期啤酒更换商标标贴、伪造生产日期认定问题的答复[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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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5-07-30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将过期啤酒更换商标标贴、伪造生产日期行为认定为投机倒把行为的请示》(苏工商[1995]17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有关法律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存期限的食品。将过期啤酒更换标贴、伪造生产日期,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因此,同意你局将上述行为认定为《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所规定行为,比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予以处罚。

    一九九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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