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财政部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回收投资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财工字[1998]20号
法规类型 101103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8-03-10

财政部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回收投资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1998-03-10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最近,一些地方来函就如何确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审批权限问题,要求部里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财政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的规定,凡按规定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办理财政登记的中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律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报财政部审批;凡按规定在地方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登记的地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批。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