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云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有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1998-12-24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地、州、市经贸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省级有关厅、局、行业办、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管理,贯彻落实好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防止骗取税收优惠,现将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云南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所发《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云经贸资[1998]220号)继续执行,与现行管理办法相抵触的按(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文执行。云经贸资[1998]220号试行一段时间后,下步进行适当修改完善。

    二、按国家要求,决定成立“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

    主任:省经贸委李现武主任

    副主任:省经贸委资源处肖国宝处长、省财政厅工交处石勇副处长、省国税局流转税处施健副处长、省地税局税政二处房方金处长、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资源利用处。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