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财税政[1995]32号、浙国税一[1995]121号 | |
法规类型 | 100115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浙江 | 发布日期 | 1995-11-20 |
各市、地、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不发宁波),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分局、省国家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3号《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抄送:省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