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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对大中型商场取得信用卡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 147 发文文号 沪税流[2001]91号
法规类型 100102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上海 发布日期 2001-03-30

关于对大中型商场取得信用卡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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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1-03-30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徐汇区税务分局:

你局《关于大中型商场信用卡手续费征税的请示》[徐税税政(200018]收悉。大中型商场(以下简称商家)以信用卡的形式与客户结算货款,银行在办理信用卡结算时以银行佣金的名义向商家收取信用卡手续费用,商家又将此项费用向货物供应商收回,对商家收回该项费用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经研究,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商家向货物供应商收回信用卡手续费不符合代垫费用的条件,应按服务业税目,依5%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此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OO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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