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黑龙江地方税务局关于牡丹江市劳动职业技术培训学校收取的学费交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黑地税发[1996]184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2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黑龙江 | 发布日期 | 1996-10-08 |
一、根据营业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的规定,你市劳动职业技术培训学校提供职业技术培训劳务,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范围,应依据“文化体育业”税目中的各类培训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营业税暂行条 例规定: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