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通信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皖国税函[1998]105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8 | 所属行业 | 106 |
有效与否 | 安徽 | 发布日期 | 1998-06-04 |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亳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通信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26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省以下各级邮电管理局所属的工业、供销等企业,从1998年1月1日起,一律按本通知规定就地申报纳税,不得延误。
二、各级国税部门应做好税源调查测算工作,为电信企业1999年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做好准备。
以上请一并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