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湖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税收会计制度》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湘财农税字[1999]1号 | |
法规类型 | 100115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湖南 | 发布日期 | 1999-01-17 |
各地市州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税收会计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8]21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农业特产税收入”二级科目下设置烟叶、牲畜产品、毛茶、水产品、贵重食品、原木、原竹、生漆及天然树脂、食用菌、水果、干果、果用瓜、蚕茧、药材、其他共15个明细科目:“契税收入”二级科目下设置土地出让、土地出售、土地赠与、土地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7个明细科目。
二、农业税收会计是农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必须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此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