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公安部关于公安边防、消防部队和警卫系统违法人员处理问题的批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公复字[1997]6号 | |
法规类型 | 101100 | 所属行业 | 123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7-11-20 |
福建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公安现役部队人员劳动教养审批权限问题的请示》 (闽公明发[1997]109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公安边防、消防部队和警卫系统的违法人员,暂不实行劳动教养,可视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采取其他形式进行处理;对已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