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转包、分包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函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桂地税函[1997]248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8 | 所属行业 | 104 |
有效与否 | 广西 | 发布日期 | 1996-12-31 |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实行转包、分包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请示》(南地税报<1997>81号)收悉。根据我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1995>256号)和《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1995>133号)的规定精神,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建筑安装企业凡是已实行转包、分包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一律在施工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复
(抄送: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