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企业能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劳办发[1996]209号 | |
法规类型 | 101100 | 所属行业 | 123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6-09-26 |
江苏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职工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企业能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苏劳关系[1996]2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企业职工因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执行收容教育的,企业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