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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企业能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劳办发[1996]209号
法规类型 101100 所属行业 123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6-09-26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企业能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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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6-09-26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江苏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职工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企业能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苏劳关系[1996]2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企业职工因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执行收容教育的,企业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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